400-0094-002
文章來源: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2016-11-25 00:25:00
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術與設計學類專業統一考試考場規則
1、考生必須憑本人統考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社保卡、駕駛證、護照、軍人證)按規定時間在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2、考生嚴禁攜帶各種通信工具(如移動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有電子存儲記憶功能的計算器和錄放設備以及修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后,考生不得用任何照相設備拍攝試卷。考試中如發現有違規帶入考場或違規使用的,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
3、考生進入考場后,憑統考準考證到監考教師處進行座位抽簽,按照抽簽號入座。未經監考教師同意,考生不得變動考試位置,不得隨意走動和離開教室,否則按違規論處。
4、考生可提前30分鐘進入考場,遲到15分鐘者不得進入考點參加考試;素描、色彩科目考生在開考1小時后可交卷;速寫科目不得提前交卷。
5、考生領到試卷后,應在非作畫面指定位置用水筆或圓珠筆分別填寫考生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并將條形碼準確無誤地貼在試卷的指定位置(帶數字的條形碼①貼在非作畫面左上方指定方框內,不帶數字的條形碼②貼在非作畫面右上方指定方框內)。
6、試卷任何位置不得用線條、明暗、色彩做任何與考試要求無關的記號;不得在試卷上打格子;除指定位置外,考生不得在其他任何位置簽名或書寫文字,否則作廢卷論處。
7、考生不得將各類定畫液、畫架、小板凳、九宮格、放大尺、拷貝紙(包括草稿紙)、電吹風、專業參考資料(如畫冊、圖片、專業書籍、報紙等)帶入考場,已帶來的一律交監考教師統一保管。考試中如發現有違規使用的,一律按違規論處。
8、考試期間考場內考生不得交頭接耳,不得幫他人繪畫,更不得調換、抄襲他人試卷,違者按作弊論處。
9、考生每場考試結束后,須待監考教師收取試卷并核對準考證號、姓名后,方可離開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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