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94-002
文章來源: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2016-10-26 20:17:00
在國家藝考筆試中通過手機微信在考場內偷拍試題傳遞給考場外培訓學校人員,考場外人員作答后,在考試時間將答案分發給相關考生及其培訓學校各分校微信群。10月8日,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對毛某某等7人非法提供試題、答案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長安區人民法院審結的第一起非法提供試題、答案案件。
被告人白某某、楊某某在參加2016年1月9日舉行的陜西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播音編導專業課考試中,先后用手機將試卷拍照后,通過微信發送給考場外其參加的培訓學校老師信某、毛某某、索某某等。為方便解題作弊,被告人毛某某建立微信群,將協同作弊的索謀謀、信某某等拉進群里,并在考場附近的咖啡館內將試題解答后,在考試時間分別發送到其培訓學校的QQ總群、微信群、在該校參加2016年藝考培訓的藝考群以及被告人楊某某。看到答案后,被告人牟某、王某、索某某、信某先后將考試答案發送給該培訓學校在咸陽、漢中各地的分校微信群及白某某等相關考生。1月18日,本案7名被告人全部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長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毛某某等七人明知2016年藝考編導類考試筆試為法律規定的國家級考試,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為他人提供試題、答案,又在考試時間內將答案發給相關考生及所在學校的微信群,七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提供試題、答案罪。遂依據各人在犯罪過程中的不同情節,判決毛某某、索某某、信某犯非法提供試題、答案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九到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萬至1.5萬元不等;被告人牟某、王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楊某某、白某某犯非法提供試題罪,各單處罰金1萬元。(上述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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