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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人民網 2016-08-04 00:23:00
人民網成都8月1日電(王軍)今日,記者從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審結了一起代替他人考試案件,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張某拘役二個月,并罰金一千元。
據了解,2015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張某在曹某某(另案處理)安排下分別持王某某、朱某某的身份證、準考證,以兩人名義參加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某藝術類專業考試,曹某某為兩被告人安排住宿并承諾考試后將根據成績給付兩人4000元到8000元人民幣不等的報酬。后兩人在替考過程中被監考人員發現并扭送公安機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依法應當判處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遂做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之前,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只作為一般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但《刑法修正案(九)》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以法律手段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以維護國家考試的嚴肅性,為社會公平競爭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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